TERMS OF USE



使用条款


第 1 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本公司运营的GALLERY O'CLOCK 、斯通享奇(STONEHENgE)、Rosemont和TROIS ROIS网站(下称“Family Site”)及Family site提供的在线服务(下称“服务”),为用户提供使用同样的ID(账号)和 PASSWORD(密码)即可注册和使用各网站的功能。本条款的目的在于对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予以规定。
- 支持通用ID的Family Site如下:
- GALLERY O'CLOCK:www.galleryoclock.co.kr
- 斯通享奇(STONEHENgE):www.stonehenge.co.kr
- Rosemont:www.rosemont.co.kr
- TROIS ROIS:www.troisrois.co.kr


第2条(条款的效力及修订)

  • ① 本条款对希望使用本公司Family Site所提供的在线服务的所有会员有效。
  • ② 本条款内容将发布或链接于服务的初始画面,或通过其它方式向会员公布。用户同意本条款并注册会员后,本条款生效。
  • ③ 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本条款进行修订。若条款内容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通过第②项中规定的方法,在条款生效日的至少7天前起至生效日的前1天为止,向会员发布条款内容修订公告。
  • ④ 如用户不同意修订后的条款,可停止使用服务和解除使用合同。如会员在公告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将被视作同意修订后的条款。
  • ⑤ 如有必要,公司可对服务内的个别项目制定个别条款或使用规定(下称“各服务使用规定”)。如本条款与“各服务使用规定”的内容之间存在冲突,应以“各服务使用规定”中的内容为准。


第3条(提供的服务类型)

  • ① 公司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和在线购物服务:商品、价格等产品信息,时尚搭配参考资料,流行趋势资讯,各种活动的举办信息等。
  • ② 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对已发布的资讯、资料及计划等进行改善或修改。
  • ③ 已加入公司通用会员计划的顾客,可在实体店查询已积累的积分,可在公司的购物网站上按规定比例积累或使用积分。


第4条(用词的定义)

  • ①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词定义如下。
    • 会员:指通过公司的Family Site注册会员并同意本条款的用户。
    • 会员的资格与权限等将由各网站分别管理。
    • 用户:指根据本条款使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ID(账号):指为识别会员和使用会员服务,由会员填写并经公司批准的、由英文字母和数字构成的字符组合。每人仅能注册和使用一个ID。
    • PASSWORD(密码):指由会员设定的一串由字母和数字构成的字符组合,其用途是保护会员网络隐私。
    • 运营者:指由公司指派的、负责全盘管理服务和维持顺畅运营的人员。
    • 停止服务:指在正常运营期间,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停止提供服务的情况。
    • 电子邮件(E-mail):通过互联网发送的邮件。
    • 解除: 指公司或会员在使用服务后,表达希望终止使用合同的意愿。
  • ② 除上述第①项定义的用词以外,本条款中使用的其它用词均以相关法令和“各服务使用规定”为准。


第2章 服务使用合同
第5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 ① 用户在注册会员时,对使用条款点击“同意”按钮,意味着用户对条款予以同意。
  • ② 公司对顾客提交的使用申请予以批准,意味着使用合同正式成立。
  • ③ 在前项的使用合同成立之时,用户成为Family Site的会员。
  • ④ 会员只需注册一次即可使用同一个会员ID(账号)登录公司的所有Family Site。


第6条(使用申请)
顾客在服务用户注册画面中填写下列信息,即被视作提交使用申请。

  • ① 姓名
  • ② ID(账号)
  • ③ Password(密码)
  • ④ 地址
  • ⑤ 一般电话号码
  • ⑥ 手机号码
  • ⑦ E-mail(电子邮箱)
  • ⑧ 提供其它个别服务所必须的、已进行个别通知的信息


第7条(使用申请的批准)
对于已按上述第6条规定正确填写信息和提交申请的顾客,公司应批准其提交的服务使用申请。


第8条(使用申请的批准限制)
在下列各项情况下,公司可不批准用户提交的使用申请。

  • 1. 公司在技术方面无法提供服务时
  • 2. 用户未使用实名,或做出盗用他人名义等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行为时
  • 3. 用户在申请时遗漏必填信息或输入错误信息时
  • 4. 用户做出扰乱社会秩序或败坏道德风气的行为,或为达成此类目的而提交申请时
  • 5. 曾根据第23条第②项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时。但是,丧失会员资格后已经过1年以上,且已申请重新加入会员并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除外。
  • 6. 用户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且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
  • 7. 其它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的情况
  • 8. 会员在自愿注销Family Site会员后1个月内重新申请加入时


第9条(合同项目的变更)
若会员在提交使用申请时输入的信息发生变化,应通过公司另行规定的办法,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进行修改。
如果会员已同时加入公司的Family Site和购物网站,则应在各网站上分别进行修改。



第三章 服务的使用
第10条(服务的开始)

  • ① 公司应自批准会员的使用申请之时起开始提供服务,但部分服务可于规定日期起开始提供。
  • ② 如公司因业务或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无法提供服务,应通过网站发布公告或向会员发送通知。


第11条(会员的使用范围)
加入公司Family Site中任何一个网站的会员,均可使用同一个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登录公司的Family Site。

第12条(服务的使用时间)

  • ① 原则上,会员可以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使用服务。但是,公司可能因业务或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暂停提供服务。如遇上述情况,公司应提前通知或于事后发布相关公告。
  • ② 公司可以把服务划分为若干个范围,并对各个范围分别规定使用时间。此时,公司应对相关内容发布公告。


第13条(服务的变更与停止)

  • ① 公司在按第20条第②项规定的方法向会员通知变更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日期后,可以变更所提供的服务。对于新增的服务内容,如无另行说明,均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 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限制或停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在进行服务设备维修等不得已的情况下
    • 2. 在会员妨害公司营业活动的情况下
    • 3. 因停电、设备故障、使用量暴增等缘故,导致难以正常提供服务时
    • 4. 因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到期,或因其它公司内部情况,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
    • 5. 遭遇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事件时
  • ③ 公司因第②项所述之情况而停止服务时,应按第20条第②项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但是,如公司因无法控制的情况而被迫停止服务(运营者的蓄意行为,非人为过失制造成的磁盘障碍、系统失灵等),无法提前通知用户时,可被视作例外。
  • ④ 对因服务的变更或停止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资讯的提供及广告的发布)

  • ① 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把各种资讯发布于服务页面,也可以在征得会员同意后,通过E-mail或信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上述资讯。同意本条款并注册会员的用户,将被视作同意接收公司提供的各种资讯及广告。
  • ② 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站、服务页面、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发布广告。
  • ③ 会员使用公司服务中的广告、通过公司服务参与广告商举办的促销活动、或通过其它途径与广告商之间进行的一切交流或交易,将被视作会员与广告商两者之间的问题。如会员与广告商之间产生纠纷,应由会员和广告商两者协商解决,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帖子或内容的删除)

  • ① 如公司认为会员在服务中发布或传递的信息(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传递的内容)属于下列情况,可不经事先通知立即删除,且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 1. 包含诽谤或恶意中伤等内容,损坏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的名誉时
    • 2. 包含违反公共秩序或有损道德风俗的信息、语句、图形等内容时
    • 3. 包含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时
    • 4. 包含侵害公司著作权、侵害第三方著作权或其它侵权内容时
    • 5. 根据本条第②项的“详细使用指南”,超出公司规定的发布期限时
    • 6. 与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关时
    • 7. 发布不必要或未经许可的广告或促销信息时
    • 8. 违反有关法令或公司规定等其它情况
  • ② 公司可对帖子另行制定和执行“详细使用指南”,会员应按照有关“指南”发布和删除各种帖子(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传递的内容)。


第16条(帖子的著作权)

  • ① 会员在服务内发布的帖子(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传递的内容)的著作权归会员所有,其权利与义务也归会员所有。公司拥有在服务内发布会员帖子的权利。
  • ② 公司可在不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免费复制和编辑会员的帖子,并将之用于服务的运营、展示、传送、发布、宣传等目的,或将之提供给外部媒体等合作方,以达到宣传目的。如公司欲将会员的帖子用于其它目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事先征得会员同意。
  • ③ 如果会员在服务内发布的帖子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节目著作权等侵权问题,公司无需对与此有关的民事、刑事诉讼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会员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节目著作权等原因,导致公司遭到第三方索赔或被提出异议,则会员应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 ④ 会员自行注销会员身份或按规定被注销会员资格时,公司有权删除该会员发布的所有帖子。
  • ⑤ 公司所著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 ⑥ 会员在未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复制、传送、出版、发布、广播等方式,对通过使用公司服务获得的资讯进行加工、销售、或用于其它盈利目的,亦不可将之提供给第三方。如会员做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有关法律制裁。
  • ⑦ 同意本条款并注册会员的用户,将被视作同意第②项前半段的关于使用帖子和把帖子提供给合作方的内容。


第4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17条(公司的义务)

  • ① 公司不得在未经会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把通过提供服务获悉的会员身份信息泄露或发布给第三方。但是,在有关机构依据《电子通信基本法》等有关法令提出搜查要求、需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提出相关要求及其它类似情况下,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可不受本项规定约束。
  • ② 在上述第①规定的范围内,公司可在未事先征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把会员的部分或全部个人信息制作成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使用此资料。为达成上述目的,公司可以向会员的计算机发送cookie。此时,会员可以拒绝接受cookie或更改计算机浏览器的cookie接受提示设置,但因更改cookie设置而导致服务的使用受到影响时,其责任由会员承担。
  • ③ 公司在接到会员对服务的投诉时,应迅速予以处理。
  • ④ 会员因公司提供的服务而遭受损失时,如该损失是由公司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则公司应对此负责,责任范围限于普通损失。
  • ⑤ 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的法律》、《通信秘密保护法》、《电子通信事业法》等与服务的运营及维护有关的法律。
  • ⑥ 为开展第16条第②项所述的合作方信息提供及广告等促销活动,公司可以把根据本条第②项规定所制作的统计资料提供给合作方。


第18条(会员的义务)

  • ①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可做出下列行为。
    • 1. 在提交或变更使用申请时填写虚假信息,盗用其他会员的ID和密码,或将之用于不正当目的
    • 2. 在未事先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对通过使用公司服务获取的信息进行复制、流通,或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 3. 损害他人名誉或令他人蒙受损失
    • 4. 在留言板等处发布淫秽内容或淫秽网站链接
    • 5. 侵害公司著作权,侵害第三方著作权,或做出其他侵权行为
    • 6. 散布违反公共秩序或有损道德风俗的信息、语句、图形、语音等内容
    • 7. 上传或散布计算机病毒,导致与服务有关的设备出错、信息受损或引起混乱
    • 8. 故意妨害服务运营,发送可能对服务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在收信人已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强行发送广告信息
    • 9. 冒充他人或捏造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 10. 收集、保存及公开其他会员的个人信息
    • 11. 为给自己或他人带来财产利益或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散布虚假信息
    • 12. 以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博彩行为
    • 13. 介绍卖淫嫖娼,或散布与卖淫嫖娼中介有关的信息
    • 14. 持续性地向他人发送可能引起耻辱感、厌恶感、恐怖感的音频、文字、图片或影像,给对方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 15. 篡改服务信息
    • 16. 传送或发布有关法令明文禁止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
    • 17. 冒充公司职员或运营者或盗用他人名义发布留言或发送邮件
    • 18. 发布或通过e-mail发送以下资料:为妨害或破坏计算机软件、硬件、电子通信设备的正常运作而制作的软件病毒、其它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等资料
    • 19. 做出纠缠骚扰(stalking)等令其他会员遭受痛苦的行为
    • 20. 做出其它非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 ② 会员应遵守有关法令、本条款规定、使用指南及服务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等事项,不得做出妨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 ③ 除非获得公司正式认可,否则会员不得利用公司服务开展销售商品的营业活动,不得通过网络入侵(hacking)或广告牟取利益,不得通过淫秽网站开展商业行为,不得做出违法流通商业软件等行为。对因违反上述而规定造成的营业活动的后果和损失,以及遭到有关机关拘捕及其它法律后果,公司概不负责,且会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④ 用户为使用服务而注册时,应提供与当前事实一致的完整信息(下称“注册信息”)。
  • ⑤ 如会员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注册信息。如会员提供的注册信息或更新的注册信息不正确,则当其他会员做出本条第①项的行为时,公司可按照本条款第23条规定,对会员使用的服务加以限制或停止服务。


第19条 (会员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 ① 因会员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的管理疏忽或不正当使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会员本人承担。
  • ②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本人的会员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如会员发现自己的会员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被盗,或发现第三方正在使用自己的会员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应立即通知公司。如公司为会员提供行动指南,会员应按此操作。
  • ③ 除非事先获得公司批准,否则会员不得擅自更改ID(固定号码)


第20条(会员通知)

  • ① 公司在通知会员时,可通过公司发行的e-mail地址、会员填写的e-mail地址或短信等形式发送通知。
  • ② 公司给不特定的多数会员发送通知时,可在服务留言板等发布公告,以此替代发送个别通知。


第21条(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

  • ① 除用户在加入会员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在提前告知收集目的、收集项目、保管期间、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有关事项(信息提供对象、提供目的、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并征得会员同意后,收集其它必要信息。
  • ② 除ID(账号)等公开的信息之外,公司不得把会员信息用于其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亦不可不经会员同意擅自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但是,为配送商品而把会员的地址、姓名、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物流公司的情况,以及有关法令事先规定的情况除外。
  • ③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令规定,努力保护包括会员注册信息在内的会员个人信息。会员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有关法令和公司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为准。
  • ④ 会员在网上自愿提供给其他会员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归会员本人所有,公司对因会员自愿把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会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 ⑤ 会员可以随时浏览自己的信息,可要求公司或信息管理负责人修正错误信息。公司在接到会员提出的错误修正要求后,在采取必要措施修改错误或把未能修改错误的原因告知会员之前,不可使用该信息。但公司接到依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要求时例外。


第22条(个人信息的委托)
公司对收集来的个人信息, 原则上应自主完成处理和管理等业务(下称“业务”)。但如有必要,可以把上述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公司指定的公司代办。



第5章 合同解除及使用限制
第23条(合同解除及使用限制)

  • ① 会员希望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应通过网站或公司指定的其它方法,向公司提出合同解除要求。
    • - 公司在接到会员的合同解除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解约并为其注销会员身份。
    • - 如会员已同时加入公司的Family Site和购物网站,应分别对各网站提出合同解除要求。
  • ② 如会员未履行第18条规定的会员义务,则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立即解除使用合同或停止提供服务。
  • ③ 即使会员已和公司签订使用合同并获得会员ID(账号)和PASSWORD(密码),公司亦有权根据会员资格对其使用的服务作出限制。
  • ④ 如公司采取本条第②项和第③项的措施,会员可按公司指定的方法提出异议。
  • ⑤ 如公司认为本条第④项的异议正当,公司应立刻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24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可把服务的使用权或使用合同规定的地位转让或赠送给他人。



第6章 赔偿损失等
第25条(赔偿损失)

  • ① 如因会员违反本条款之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违反本条款的会员应赔偿公司蒙受的所有损失。
  • ② 如会员在使用服务时做出违法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导致公司接到该会员以外的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等各种异议,则该会员必须用自己的责任和费用来免除公司的责任。若公司未能免责,则该会员应赔偿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第26条(免责事项)

  • ① 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毁损等导致服务故障、中断,或因合作方故障或网络入侵(hacking)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可无需对此负责。
  • ② 公司无需对由会员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负责。
  • ③ 会员通过使用服务未能获得期待收益时,公司无需对此负责。会员因通过服务获取的资料而蒙受损失时,公司无需对此负责。公司对会员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等的可信度和正确度不负任何责任。
  • ④ 对于会员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与服务有关的纠纷,公司没有介入的义务,也无需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27条(管辖法院)

  • ① 公司和会员之间因服务的使用而产生纠纷时,两者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纠纷。
  • ② 如经过本条第①项的协商仍未能解决纠纷,应指定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施行日)本条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